1.違反規定配備使用公車,長期占用、借用與行使職權存在利害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車輛,公車私用,私車公養。
2.違反規定配備使用辦公用房,擠占便民服務場所,使用公款或者集體資金豪華裝修裝飾辦公場所、購置高檔辦公家具家電、配備豪華物品等。
3.違反規定用公款或者集體資金請客送禮、大吃大喝。
4.用公款或者集體資金旅游,以考察、學習、培訓等名義變相公款旅游。
5.違反規定發放獎金、福利、補貼、補助。
6.索取、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現金、有價證券、支付憑證和禮品等。
7.違反規定用公款或者集體資金支付應當由個人承擔的費用。
8.設立 “小金庫” ,侵吞截留、挪用、坐支公款。
9.有其他揮霍浪費公共財產或者集體財產的行為。